无聊到爆棚了 作品

第478章 听证进行中

别说石勇军了,就连其他几人听到金胜这一番解释,心里也是相当认同。

甚至有个排在前面的人,还特意回过头来瞧瞧是谁的部将。

几分钟后,众人都顺利进入了检察署大楼。

一楼右侧的听证室内,此时被分割成了四块区域。

媒体、法律从业者、群众、治安。

最前面是4张桌子,上面放着名牌。

罗晓晨、石博、蒋承均、何佳熙。

金胜找了找,发现左侧最上方一个位置,标注着‘被告辩护人’。

“郭总,那我就先过去了。”

“看你的了。”

“放心吧!”

互相点头示意了一下,金胜领着王宇豪走到了自己的专属位置。

刚落座,便吸引了不少探寻的目光。

有些媒体人甚至下意识便想上来采访一下,走了两步才想起来,这里是检察署,自己是来参加听证会的。

只能悻悻退了回去。

金胜环顾了一下嘈杂的环境后,自顾自的拿出笔记本电脑、开机。

与此同时,官方网络平台、短视频平台、本地电视台,全部开启了直播通道。

随着流量的推送,越来越多的吃瓜群众涌入。

其中当然也包括了一大批法律从业者。

只要是有空的,基本上没有错过这场听证会。

竞诚律所内,蒋梦瑶、施磊这两个留守人员更是不用说,第一时间点了进去。

自家老大的案子,不关注能行嘛。

万一让写心得体会怎么办。

忘记被春游、秋游,支配的恐惧感了吗?

这时候,有个镜头对准了金胜这边。

陈汉生、赵勋、汪靖文、陈悦.......

关系比较好的,嘴角都不由露出一个笑容,有人还会小声骂上一句:‘又让这小子出风头了’。

于翔斌、温克、秦彦.......

有矛盾的这批人,全都盼着金胜摔跟头、出洋相。

当然也有不少网友在咬牙切齿。

夺妻之恨、不共戴天。

自从昨晚上和敏敏打情骂俏的视频爆出后,金胜的身份早就被扒干净了。

要不是主页上明晃晃挂着‘律师’认证,信不信评论早被攻陷了。

就算这样,还有几个头铁的网友在上面阴阳怪气。

点赞数都破万了。

不知道这些人抱着什么心态,莫非想送两个人头给金胜祭旗。

博览中心休息室内,柳慧敏一边化妆,一边打开手机放在一旁看着直播。

当看到金胜后,手上动作都停了下来,脸上挂上了甜蜜的笑容。

“哎呦.....看到情郎,整个人都发亮了。”

“是不是还在回味昨晚的销魂啊!”

听到欣欣的打趣,柳慧敏忍不住白了她一眼。

...........

很快,时间正式来到了9点。

随着一行穿着制服、佩戴徽章的人进入场内,现场顿时安静了下来。

这时候,金胜也看到治安区域内,唐启平和两个同事坐在那里了。

两人微微点头示意了一下。

一个负责案子的刑侦队长,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要是表现的太亲近,有心人看到后指不定会怎么想。

“咳.....”

“大家好,我是西湖区检察署的副检察长,蒋承均。”

“首先,我代表检察署,感谢大家对于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

“司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

“它的核心职能,是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也是我们召开本次听证会的初衷。”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说明两个事项。”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嫌疑人邹女士,会在后台房间,通过同步直播参与。”

“期间如有需要直接向她本人进行发问的,她会利用话筒来回答。”

“另外,她的辩护律师也已经在场。”

说到这里的时候,蒋承均朝着金胜这边伸手示意了一下。

“先由本案的主办检察官,罗晓晨,来为大家详细介绍案情。”

话音落下,坐在主席台最左侧。

看上去年纪在30来岁的检察官开始接过话题。

“本案发生于9月6号,傍晚7点22分。”

“地点位于酒店房间。”

“...........”

随着罗晓晨的讲述,一件件证据的出示,案件开始逐步清晰了起来。

金胜虽然了解过,也在唐启平办公室看到过一些东西。

但毕竟是没有阅过完整卷宗。

不少证据也是第一次见到。

差不多过了半个多小时,介绍完毕。

“本次需要进行讨论的问题,一共有三个。”

“第一:据嫌疑人邹某供述,她于案发前一个多星期,也就是8月27号中午时分,接到了受害人冯某电话。”

“在通话中,冯某怀疑项目失败,造成巨额损失的事情,是邹某故意为之。”

“因此,便对其严厉质问、口头威胁,要求进行全部赔偿。”

“否则绝对不会善罢甘休。”

“但邹敏明知自己处境堪忧,却仍旧在案发当天,主动登录长期未使用的微博账号。”

“拍摄了本人所在的酒店房间号码,进行公开发布。”

“其行为、思想,是否具有引诱冯某上门、从而造成这次案件的主观故意。”

“第二:案发地为高端星级酒店。”

“为了进一步保障安全、个人隐私,于2008年10月,便已启动机器人代替送达外卖的服务。”

“根据记录,邹某从2009年11月份至今,曾4次入住该酒店,点过不下于5次外卖。”

“应当知晓,机器人把物品送达后,会利用内置联网程序,按响门铃。”

“同时,点餐人的手机中也会有电话、信息提醒。”

“可在本次案子中,我们能从走廊监控视频中清楚看到,冯某当时采用方式,是用手直接敲门,并非按响门铃。”

“而邹某为何会打开房门。”

“她是否已经明确知晓了,站在门外之人,就是冯某。”

“第三:根据案发现场痕迹勘验、邹某口供描述,我们模拟了一个示意图。”

“请看大屏幕......”

说到此处,现场的大屏幕上,便出现四张对比图片。

罗晓晨侧身利用激光笔开始示意说明。

“大家可以清楚看到,从第一张图片开始,连续四个位置变化。”

“两人之间的站位,进行了互相转换。”

“邹某由一开始被冯某堵在窗口位置,变成了站到靠近玄关处。”

介绍完之后,罗晓晨放下笔继续说道:“如图所示,邹某完全有机会躲进洗手间锁门。”

“或者直接朝着大门外跑,并进行大声喊叫。”

“可她并没有如此做,而是继续待在原地。”

“相信大家多多少少都看过一些犯罪类型的影视剧。”

“应该知道,在面对生命遭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求生本能会促使我们尽快逃离、呼救、报警。”

“但邹某的行为,很明显不符合这一准则。”

话音落下后,不少人全都点头认同。

金胜默默用笔在把三个问题记录好,一言不发的看表演。

眼下还不到自己发挥的时候。

蒋承均这个副检察长,兼主持人接过话题道:“好,表意见。”

听到点了自己名,唐启平坐直身体,拉过面前的话筒。

“我们刑侦在接到指挥中心通报后,第一时间便赶赴了案发现场。”

“嫌疑人邹某,当时除了身体受到伤害之外,精神方面也处于惊吓过度状态。”

“至于受害人冯某,经过法医检验,当场死亡。”

“正如刚才罗检察官所言,在之后的侦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邹某故意透露自身房间号码的问题。”

“经过对她本人的再次询问,她承认....确实抱有这种心思。”

“并解释道:由于冯某长期利用‘私密’视频,对其进行敲诈勒索。”

“因此她希望能借由这次机会,将冯某绳之以法。”

“基于这一点,我们治安方面认为,邹某的行为,从主观、客观、主体上来说,符合《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于是便向检察署报请‘逮捕’。”

唐启平说完之后,迅速瞟了一眼金胜这边。

经过治安、检察两方,抽丝剥茧般的案情说明。

正在观看直播的大部分‘吃瓜群众’,法律工作者,同样都是认同这个观点的。

这一点从打在公屏上的发言就能看到。

还有一些在网络上比较活跃的律师,则趁机开始发表个人看法,蹭一波流量。

“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你有什么意见需要发表吗?”

随着蒋承均的询问,现场目光,镜头......全都转移到了金胜这张‘帅脸’上。

不用多说,各大直播间内同样如此。

金胜嘴角微微上翘道:“有的.....”

“可能很多人不清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当案件处在治安侦查阶段的时候,我们律师是无法进行直接阅卷的。”

“也就是说,我跟大家一样,都是通过刚才的证据展示、案情说明,才了解到所有的情况。”

“针对罗晓晨检察官提出的三个争论点,我这边罗列了一些问题。”

“希望罗检察官、唐队长,能帮我解个惑。”

罗晓晨今天才是第一次见到金胜,并不熟悉。

但唐启平了解啊!

一听这个淡淡的语气就知道,要搞事情。

“罗检察官,我想请教一下。”

“比如咱们两人之间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你对我放出狠话,说要好好收拾我。”

“过了几天,我去魔都玩,顺便拍了张酒店的照片放上网。”

“你注意到之后,便立马过来找我麻烦。”

“请问,到底算我故意引诱你呢?还是你自己决定要来?”

罗晓晨皱着眉头,眼睛盯着金胜,一言不发。

他知道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

怎么回答都是错。

就好比皱敏目前的状况。

我拍了放上网是一回事儿,来不来找麻烦,那是你的自由。

除非有扎实的证据,比如故意发:你来不来,敢不敢来......这种挑衅的短信。

金胜毫不示弱的跟其对视,嘴上继续说道:“罗检察官,刚才你出示了很多证据。”

“酒店监控、微博截图、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司法鉴定.......”

“那么请你来告诉我,入室后、以暴力手段要求我方当事人交出钱财、转账,甚至胁迫向他人借钱交付。”

“这属于什么犯罪?”

“你们检察署一般会出具怎么样的量刑建议?”

话音落下,现场目光转向了罗晓晨这一边,等待他的回答。

眼见对方继续保持沉默,金胜接着说道:“或者,我换个问题。”

“入室抢劫、故意伤害、属不属于严重犯罪行为。”

罗晓晨点头道:“当然算。”

金胜追问道:“那基于这两种合并在一起,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当事人是否能进行防卫?”

“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罗晓晨沉吟道:“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不可同一而论。”

“我们今天的听证会,不正是为此而召开的吗?”

金胜突然露出一个‘得逞’的笑容道:“好.....那就请罗检察官,好好判断一下。”

“现在,是第二个问题。”

“在检方刚才提供的证据中,有两条转账记录,金额分别是300万、200万。”

“是冯某转给公司总经理刑某的。”

“原因,是刑某发现,冯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两个垃圾项目大开绿灯,造成公司巨额亏损。”

“这两笔总计500万的汇款,正是冯某为了逃脱法律责任,付出的赔偿款。”

“所以.....我方当事人既然没有做过,为什么要怕。”

“就算知道房间外面是谁,故意开的门,那又怎样?”

“冯某当时是手里拿着刀、还是拿着棍。”

“还是说,他嘴里喊着‘要杀人’的口号吗?”

“我想没有吧!”

“那为什么不能开门跟他讲道理、说清楚呢?”